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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學鋒受賄挪用公款獲刑16年
2009-02-05 18:49:35 閱讀量:14320 來源:天臺人才網 作者:天臺人才網

他用職務“幫”別人“打抱不平”;他用權力“幫”同學接來工程;他用公款“幫”資金困難的公司“交”上保證金;他“反應迅速”,一看勢頭不對馬上把收下的“辛苦費”退還。盡管如此,他還是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昨天,記者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寧波江北區(qū)原區(qū)委書記周學鋒,因受賄100余萬元、挪用公款300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見風使舵”
    很多錢都是送送退退好幾回
    蘇某是周學鋒的同學,他送給周學鋒的8萬塊錢頗有些戲劇性,錢不但在兩人之間“送來送去”,還一會人民幣一會美元地變。蘇某說,自己2004年初,通過時任天臺縣縣委書記周學鋒的幫助,順利得到了天臺縣行政中心綠化工程,并轉賣給了洪某,賺取了100萬元的差價。
    同年8月份,在周學鋒去北歐考察前,蘇某送了他8萬人民幣表示感謝。但是,當時周學鋒沒有收下,而是表示說先放在蘇某那里,等自己回國后再說。年底,周學鋒回國后,又把自己之前從張某處收來的50萬中的10萬現(xiàn)金也交給了蘇某,讓他幫忙存一下。
    2007年初,當時已擔任寧波市江北區(qū)區(qū)委書記的周學鋒準備投身股市,他就又找到了蘇某,讓他把錢帶過來。很快,蘇某就帶著錢趕到了周學鋒在寧波的宿舍,在蘇某的要求下,加上上次給他的8萬元,周學鋒最后一共收了20萬元,隨后他就把這些錢都存到了自己的股票資金賬戶里面炒股。
    同年下半年,周學鋒從蘇某那里得知,天臺一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洪某“出事”了,這讓他很擔心,于是,他趕緊退給蘇某1萬美元,算是退了當初蘇某給自己的8萬人民幣了??墒?,才過了大概一個月,蘇某又把這1萬美元送了過來,周學鋒再次收下。等到2007年11月份,周學鋒“驚聞”洪某的事情還在查,而且牽涉到了蘇某,他很快又把這1萬美元再一次退給了蘇某。

不過,體現(xiàn)周學鋒“反應迅速”的事情遠不止這一件,他總是看看勢頭不對就把收來的錢再退回去。2005年的時候,蕭山一家房地產公司在天臺的分公司,因為開發(fā)一地塊時沒有按照取得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批準要求,擅自調整平面布置,將幾幢公寓移位,結果被天臺縣建設規(guī)劃局行政處罰,要罰款30多萬元。于是,該公司的經理胡某找到了周學鋒求他幫忙打個招呼,他一口答應下來并在事后收下了胡某送的1萬美元。結果,去年3月天臺縣政府的大樓工程出事后,見自己兩個同學蘇某、張某被抓,周學鋒馬上把1萬美元退給了胡某。
    此外,2006年春節(jié)前,浙江天成座椅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為感謝周學鋒在公司擴建中予以關照,到周學鋒家中送去了10萬元人民幣,而這些錢他也在去年3月得知自己案發(fā)后退還了。
    “轉換靈活”
    公款轉賬拿去“幫”人周轉
    根據檢方指控,周學鋒除了受賄之外,還挪用公款300萬元,“幫助”資金緊張的公司繳納土地保證金。2002年前后,周學鋒已經擔任天臺縣長,主持全面工作,他邀請臺州一家飯店的老板徐某到天臺縣投資開發(fā)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當年9月,在周學鋒的幫助下,徐某以天臺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天臺始豐新城一宗土地。后來,在土地掛牌出讓期間,徐某由于資金困難,無力承擔500萬元的保證金,他只好求助于把他“拉”來的周學鋒。
    周學鋒一個電話打給始豐新城的主任褚某,說徐某的土地保證金還有300萬沒有到位,問能不能從新城委員會暫借300萬資金。褚某聽罷,表示從委員會直接借錢給徐某個人肯定是不行的,但同時他提出一個變通的辦法,即可以轉一下,先把錢轉給天臺一化學制品公司,再由那家公司借給徐某,周對這個建議表示認同。
    2002年9月27日褚某按商量好的辦法,從始豐新城下屬的天臺縣新建園林市政有限公司轉賬300萬元,經由天臺一化學制品公司轉到天臺縣新城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為徐某以天臺國際大酒店的名義繳納了該土地的保證金。2003年8月14日徐建國通過天臺昌明化學制品有限公司賬戶將300萬元歸還給天臺縣新建園林市政有限公司,并支付利息135458.63元。

為此,徐某于2003年下半年送給被告人周學鋒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幾個月后周感到心里不踏實,將該10萬元退還徐某。2008年1月徐某再次送給周學鋒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周學鋒予以收受。同年3月,周學鋒因得知案發(fā),將30萬元的銀行存折交給徐某讓他將錢全部取現(xiàn),并將10萬元退還了他。
    當庭翻供
    家屬不停用方言辱罵公訴人
    去年6月20日,周學鋒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一天,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接受周學鋒辭去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定。同年12月15日上午9點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號法庭開庭審理了寧波市江北區(qū)委原書記(副廳級)周學鋒受賄、挪用公款案。檢察機關指控周學鋒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案件處理、土地出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0萬余元,同時挪用公款300萬元。
    公訴人剛宣讀起訴書完畢,周學鋒便對檢方指控的事實提出異議,徹底推翻了自己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有罪供述,認為自己根本沒有收受張某、蘇某兩人的賄賂,對收受其他4人的錢財,他表示都是人情往來,自己沒有利用職權為他們謀利,事后也基本上退還給了當事人,而對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他認為這是單位之間正常的經營行為。
    公訴人隨即對周學鋒和辯護人的辯解出示了大量的證據予以一一反駁,包括周學鋒本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尤其是在偵查階段所作的8次有罪供述和親筆供詞。隨著庭審的深入,周學鋒的辯解漸顯蒼白無力。當天下午庭審結束時,旁聽席上周學鋒的親屬情緒激動,不停地用臺州方言辱罵公訴人。
    難逃法網
    受賄、挪用公款獲刑16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間,周學鋒利用擔任臺州市椒江區(qū)委副書記、天臺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及縣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案件處理、土地出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98萬元、1萬美元及價值人民幣43380元的勞力士手表1只;以及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公款人民幣300萬元挪用給他人使用。案發(fā)后共計追回人民幣100萬元、1萬美元及勞力士手表1只。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學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0余萬元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于案發(fā)后已追回絕大部分贓款、贓物,且部分贓款在案發(fā)前已退還;周學鋒歸案后主動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對受賄罪可從輕處罰;周學鋒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故對挪用公款罪酌情從輕處罰。
    -相關鏈接
    曾被稱為“創(chuàng)意書記”
    2004年,浙江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效能革命”,在2004年7月舉行的全省政府效能工作會議上,天臺縣被作為效能建設的模型,在大會上“傳經授藝”。 而在天臺,正是周學鋒在當年的4月20日一手創(chuàng)辦了天臺效能網。該網站設立了“陽光工程”、“建言獻策”、“百姓評說”、“網絡投訴中心”四個欄目,專門刊登網民對政府部門的意見和投訴。并且要求相應的政府部門必須在帖子發(fā)表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在網上作出公開答復,答復結果還要由網民評定是否滿意。
    用當時媒體報道的話說,“天臺效能網在當?shù)厝藲忸H猛,每天有上千次的點擊率。截至筆者采訪之時,網民對政府部門發(fā)出建議近兩千條。這在一個縣級政府網站上是少見的。 ”當時就有諸如在天臺效能網上反映問題最多、被某些官員私下議論為“刁民”的網友“豬自清”評價說:周學鋒是一個還有點人文關懷精神的縣委書記,口才文采頗佳,是一個還有自己的良心和道德底線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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